意义不仅是理式的,问题本身也是理式。在问题和命题之间始终存在着种类上的差别,一个重要的中断。一个命题本身是特殊的,再现了一个确定的回应。一系列命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分配下去,让它们所再现的回应构成一个总的结论(如代数等式的等值)。但是,无论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些命题只能在激发它们的表层问题中找到意义。只有理式或问题是普遍的。给予问题以一般性的并不是结论,而给予结论以普遍性的却是问题。只靠一系列简单的起分析作用的例子来解决问题是不够的:问题获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引申的条件必须确定,这些条件必须能够把适于结论的理想连续性传达给特定的结论。即使对于只有单一结论的问题而言,指代这个例子的命题只能在能够理解想象的环境和融会理想的连续性的联合体中获得意义。解决问题始终是在连续性的基础之上导致断续性的产生,而连续性发挥着理式的作用。一旦我们“忘记”了问题,在我们面前的就不是一个抽象的一般结论了,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支持那种一般性了,没有什么东西能防止结论以碎片的方式进入构成例子的特殊命题。一旦脱离了问题,命题就坠落到特殊命题的地位,其唯一的价值就是指代。这时,意识会试图重构问题,但却是通过特殊命题(疑问、怀疑、相似性、假设)的被中立化了的替角和一般命题(等式、定理、理论…)的空洞形式。[22]于是开始了双重混淆,把问题融入了一系列假设之中,并把它们从属于一系列的范畴。普遍性丢失了,但一同丢失的还有单一性,因为问题或理式是具体的单一性,同时也是真正的普遍性。与构成问题的普遍性的各种关系相对应的是单一的点和区别性的点的分布,这些点决定着问题的条件。普罗克洛斯甚至在保持定理对问题的优势的同时还严格地根据事件和情感的顺序来界定问题的条件。[23]莱布尼茨也清楚地说明了问题与命题之间的区别:所有事件,“方法和状况”,命题就是从它们当中汲取意义的。但这些事件是理想的事件,比它们按结论顺序决定的真实事件要深刻,而且在性质上不同于这些真实事件。在这些大的喧嚣的事件之下是小的沉默的事件,正如在自然之光之下是理式闪烁的微光。单一性超越特殊的命题,正如普遍性超越一般的命题。问题的理式不是简单的本质,而是关系和与关系相对应的单一性的多元体或联合体。从思想的角度看,普通与单一之间的问题性区别,以及产生于在问题条件中不利分布的无意义,都无疑比真伪这个二元假设或范畴重要,也比产生于混淆结论的“错误”重要。
思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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