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人工智能来说意味着什么?这种民主规则排除了非参与性的治理形式,例如由专家和人工智能进行排他性的技术官僚治理,以及盲目地完全依赖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推荐。不过,这也为专家和在人工智能协助下所获得的知识能以某种方式参与民主进程留下了可能性,只要公民自己有最后决定权并能依靠他们自己的判断和讨论。然而,人工智能确切的潜在参与形式尚不明确。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和数据科学已经参与到民主决策中,但由于大多数现有的民主类型并不是高度协商和参与式的,因此很难说这种结合将如何发挥作用。而且,人类判断与机器计算和预测之间仍然存在矛盾。
让我们仔细看看协商式和参与式民主理论,以及对其激进的批评。
协商式、参与式民主与论争式、激进式民主
在协商式民主中,公民在平等的公共协商中运用实践智慧,他们不仅关心自己的目标和利益,也对他人的目标和利益作出回应(Estlund2008)。在这里,民主就是自由的公共推理和讨论,并为这种讨论创造条件(Christiano 2003)。哈贝马斯认为这是一个理性的政治沟通过程,即以理性为指导的沟通。他的论述以“理想言语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而闻名,在这种情境中,协商的过程只受理性力量的指导,不受非理性的强制性影响,以达成共识为动机。后来,这种论证的预设构成了他的商谈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的基础(Habermas 1990)。根据埃斯特伦德(2008)的观点,这种方法引入了超越民主本身的价值观,因为它超越了对民主的程序性理解。但协商民主的支持者可能会回应说,民主不能简化为投票程序,而是需要纳入理性的公共使用。因此,论辩和协商并不是民主理念的“附加物”(extra)——比如说,另一种价值或原则—而是民主概念的本质部分。此外,考虑到古丁及哈贝马斯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还可以增加换位思考(perspective-taking)和团结的概念。我们还可以将“实践智识”(practical intelligence)与古代的“实践智慧”(phronesis)一词重新联系起来:这样,公民就需要发展实践智识,包括——如阿伦特所言—他们的政治想象力。
人工智能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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