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对当时法国的国家干预政策中,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明确提出了“不要妨碍大自然行事”的主张经济自由的“自然规律”论。根据麦克库洛赫的考证,后来是奈穆尔在《论一门新科学的起源与演变》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秩序”,并将其定位为“交换的自由、贸易的自由和使用其财富的自由”,并且,国家的法权必然是执行和应用自然秩序的结果。①而到了魁奈那里,所谓自然秩序就被指认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而经济运动如果是受自然秩序支配的,那么它必然也是一个可以测度的客观进程。尤其请大家注意鉴别的是,这个自然秩序已经不完全是康德②那种外在的“自然意图”(固然它有时还披着神学或者封建的外衣)③,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中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种规律恰恰是通过人与人的自由竞争自发实现的。例如,自由竞争可以将劳动以正确的比例分配给各产业部门,以形成一种合理比例的自组织。这种自然性是通过个人活动自发性的联结而形成的,换句话说,有经济活动中个体的无意识关联才有自然秩序。马克思后来指认过这种观点的“巨大功绩”,因为这说明了生产形式是“从生产本身和自然必然性产生的,不以意志、政策等等为转移的形式。这是物质规律。错误只在于,他们把社会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规律看成同样支配着一切社会形式的抽象规律”④。再次请读者们留意一下,这同时也是资产阶级“自然—永恒”意识形态在经济学中的基础性起步。
难能可贵的是,魁奈认为与自然秩序同在的还有一种由国家制定的“人为秩序”。这种人为秩序只有在符合自然秩序时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和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在自然秩序决定人为秩序的原则中,我们其实看到了这样一种观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不久,我们将在黑格尔那里看到一种完全颠倒的理论表述。
第一章 青年马克思初次面对经济学的支援背景
①转引自[德]麦克库洛赫《政治经济学原理》,郭家麟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0—31页注1。
②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代表作有:《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1788)、《判断力批判》(1790)等。
③关于康德的“自然意图”思想,可参见拙著《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主体向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的引言部分。——本书作者第二版注。
④[德]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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