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我们在马克思新历史话语中第一次遭遇生产力这个重要规定。马克思在生产力一词上打上引号有两层寓意,一是这句话赫斯曾有过类似表述,但在他那里,生产力(Produktionskraft)只是抽象的交往中的共同活动,马克思将其具体回落到生产活动中;二是他第一次正面肯定李斯特在经济学语境中使用的现代经济活动中的生产力(Produktivkraft)概念。其实,我们已经看到,在马克思面对的大量经济学文本中,斯密等人已经普遍使用在现代性的工业生产过程中表征一定的生产功能水平意义上的生产力(Produktiven Kraft)概念。可是,马克思这里使用的生产力一词的语义是全新的。首先,马克思这里说共同活动就是生产力,显然已经不是赫斯在一般“类的”交往(交换)意义上使用的语义,而是指在物质生产中形成的特定的共同生产劳动的客观结构。其次,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也不是李斯特所宽泛地指认的社会创造能力,而明确定位于物质生产的结构性功能因素,即人对自然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实践功能度。①这也就是说,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所规定的生产力就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的水平表现。生产力是一个功能性规定,即一定的生产方式或结构在实际运作中发挥出来的程度、能力和水平。这也表明,传统哲学解释框架以马克思说明劳动过程的三个实体性的方面(即劳动者、工具和对象)来实体性地指认生产力完全是一种误读。
第六章 马克思科学世界观的理论建构
①参见[美]胡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徐崇温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②[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加的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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