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马克思凭借当时有限的经济学和历史知识,提出了三种前资产阶级社会所有制形式:一是“部落所有制(Stammeigentum)”。这是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的最早的自然分工之上的所有制,也是马克思前面曾经提到的那种家庭中的性别分工在社会中的扩大,即从家庭奴隶制走向奴隶社会的对抗性所有制。二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antike Gemeinde-und Staatseigentum)”。这种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它仍然存在着奴隶制,“动产私有制和后来的不动产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了”,此时,“分工已经比较发达。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产生,国家之间的对立也相继出现”⑥。三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feudale oder ständische Eigentum)”。马克思说,“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这里出现的是以土地占有为基础的封建等级制;在城市中则出现了“同业公会(dieKorporation)所有制”,即“行会(guild)”。①这种手工业的封建组织是一种和农村等级制相似的等级制。另外,封建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bornierten Produktionsverhältnisse)—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②
马克思主义研究丛书·回到马克思
①[日]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3年版,第三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分工理论”,第155—260页。望月的这本论著是20世纪70年代日本新马克思主义研究文本群中的重要著作。此书已经由韩立新博士译成中文,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本书作者第三版注。
②[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③[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④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2页
⑤[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
⑥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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