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马克思所谓“三大社会形式”的讨论视域之前,我们应该明确,马克思在此绝不是试图进行一种历史学上的历史分期的界说,而是要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事物化和颠倒(“现有”)是如何历史发生的(“曾有”第一大社会形式是这种事物化与颠倒的客观历史参照系),以及这种颠倒被历史地扬弃的现实可能(“能有”)是什么。共产主义是作为这种事物化和颠倒得以消除的超越性参照系。这里的一切,都围绕着这个特定理论焦点人与人的关系在进入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之后产生客观历史变形和颠倒而逐步展开和反复变奏的。同时,由于马克思在文本的具体写作中并没有分列式地论说三种社会形式,而主要是以第二大形式为研讨视轴,所以,其他两个社会形式的讨论往往是零散的。为了讨论本身的便利,我们把马克思对前后两种社会形式的论述以非文本逻辑的顺序集中起来进行分析。
所谓“第一大社会形式”,主要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经济的社会形式。它的内涵即为我所说的“先有”或者“曾有”的意思。从马克思此处文本的所指来看,这并不包括还没有进入经济的社会形式发展的原始共同体阶段,其具体指代为原始共同体之后出现的“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马克思对此的重要理论阐述有以下三点:
第一,在这些人类生存体中,人的生产能力是低下的,其水平和规模都是极有限的。马克思指出,在第一种社会形式中,人的自然生产(包括人种的繁衍和人向自然的索取)在人的现实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在那时,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顶多是附带的事情”。与《德意志意识形态》所作的广义历史唯物主义中所谓人类社会历史性生存的第三个环节的论述相比,这里的说明显然更精确一些。①这时,无论是农业采集还是渔猎,人的主体劳动只对自然起协助性的作用。而且,人类主体的生活过程之“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②。这也就是说,此时的人类生存犹如动物那样在自然生产中依存,苦苦维系自身的生命,还没有能力创造出巨大的剩余财富。马克思说:在这种状况下,“个人或者自然地或历史地扩大为家庭和氏族(以后是公社)的个人,直接地从自然界中再生产自己,或者他的生产活动和他对生产的参与依赖劳动和产品的一定形式,而他和别人的关系也是这样决定的”③。所以,此时的人与自然存在是同一的。马克思在后面写道,在这种社会形式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Arbeiter)将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是劳动与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人是自己存在的主人,也是自己现实生活条件的支配者。同时,在这里,
第九章 经济学语境中的历史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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