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市民社会背后的理性的狡计
当黑格尔捕捉到处于分工交换中的劳动一般时,他就已经确定了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①的本质。并且,黑格尔极为深刻地指认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即是资产阶级〔Bürger(als bourgeois)”。②我以为,黑格尔的这个专门的法文标注是十分重要的。他是自觉到Bürger的bourgeois本质的。卢卡奇在《青年黑格尔》一书中指出:
黑格尔是德国第一位承认经济生活存在着自身的规律性的思想家,尽管他拥有幻想,认为国家可以缓和、调节产生于经济中的社会矛盾,然而他毕竟从未把国家的这种作用说成是抽象地制定细节,强行干预经济生活,通过行政命令来取消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③
马克思主义研究丛书·回到马克思
①bürgerlicheGesellschaft一词,也译“资产阶级社会”,此词与英文中的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献中,bürgerlicheGesellschaft一词根据具体的使用语境分别意译为“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通常的情况是,在1844年以前的文献中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般译为“市民社会”,而1845年以后,多译“资产阶级社会”,少数特定语境中保留了“市民社会”的译法。还应该说明的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直接受到了弗格森的《公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一书的影响。但弗格森所理解的政治法权意义上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同黑格尔从古典经济学那里延袭而来的经济机体和基础性社会结构意义上的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之间存在着关键性的差别。但思想史上一个具有反讽意味的事实是:恰恰是黑格尔阅读并借鉴了弗格森的著作,正是该书的德译本使得“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在日耳曼学术界流行起来。当然也得承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Gesellschaft)思想另一方面也是在中世纪末期以来市民(资产者)兴起的背景下,在康德、费希特开创的德国“市民社会”分析语境中,吸收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国家和市民社会讨论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学理综合。在康德那里,自为的市民社会已经被抽象地表述为一种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意图。在马克思的文献中,也出现了极少量的Bourgeoisgesellschaft一词,同是资产阶级社会,只是此词由法语而来。比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第二卷中两次使用此词,而大部分使用bürgerlicheGesellschaft。参见 Marx/Engels,Die deutsche Ideologie,MEW,Bd. 3,Text,Berlin:Dietz Verlag,1969,S.194,S. 233。——本书作者第三版注。
②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5页。黑格尔在这里专门援引了法文中的 bourgeois。参见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7,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0,S. 348.
③[匈]卢卡奇:《青年黑格尔》,苏黎世,1948年,第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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