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做这个同一物的表现,这诸不同物是价值,并当做价值来发生关系;它们的价值量的差别,它们的内在的价值尺度,也就是由此给予的。并且,也就因为这个缘故,一个商品的价值,能把别种商品当做它的等价物,而表现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所以,个个商品自身,当做价值,当做这个同一物的存在,是和那当做使用价值,当做物品的它自身,不同的,在这里,且不说它们的价值在其他商品上面取得的表现了。当做劳动时间的存在,它是价值一般;当做一个分量有定的劳动时间的存在,它是一定的价值量。
我们这位巧舌者说,“当我们这样理解它时,我们就不是这样理解它”,反过来,也就相反时,那正好表示了它的特征。我们的“理解”,和我们要讨论的事情的根本特征,没有一点关系。我们说一物的交换价值时,我们起先当然是把交换价值理解为其他各种商品能够和这第一件商品交换的相对量。但更精密的考察,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东西和数不清的他种物品(和这一件东西毫无同点的物品)量—就令在它们当中有实物上或其他的类似点,那也是不会在交换上被考察的一相交换的比例是确定的,这一切不同的异种物,就都须是同一的共通的统一体之相对的表现,是一个要素之相对的表现。这个要素,和它们的自然的存在或现象,是完完全全不同的。这样,我们将会发现,如果我们的见解是有意义的,一个商品的价值就不单是使这个商品和其他诸商品相区别或相结合的东西,并且它还是一种性质,由此,这个商品,会和它自身的当做一个物品,一个使用价值的存在,区别开来。
“商品A价值的提高,不过指示在B,C等等商品上面计量的价值,那就是,指示和B,C等等商品相对而言的交换价值。”(前书第16页)
为要使A(譬如一本书)的价值能用B(煤)和C(葡萄酒)来计量,A,B,C,当做价值,必须和它们自己的当做书,煤,或葡萄酒的存在,相区别。为要使A的价值能被计量在B上面,A必须独立的,在这个价值在B上面的计量之外,有一个价值。并且,二者必须等于一个表
第二篇 里嘉图学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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