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历史上不同诸时期的商品价值,实际没有经济学的意味,却只有炫学的意味。
不过,这个问题自身是由一个误解引起的,并且包含着一个更深刻得多更重要得多的问题。“不变的价值尺度”,自始就指示一个这样的自身具有不变价值的价值尺度;但因为价值自身是商品的一种性质,所以,它自身又就是一个价值不变的商品。比方说,如果金和银或谷物是这样的商品,或者说劳动是这样的商品,我们就可以比较其他各种商品和这种商品,由此决定其他各种商品和这种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并由它们的金价格,银价格,谷物价格或它们对工资所持的比例,正确计量这其他各种商品价值的变动。所以,在问题如此提出时,我们自始就假定,说到“价值尺度”,我们是只考虑这样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依以表现其价值的。不论它是否真正是其他一切商品依以把价值表现的商品—即货币,当做货币发生机能的商品一还是因为它的价值是不变的,所以成为理论家用来计算的货币。但由此,我们知道了,在一切情形下,这里成为问题的,总只是一个当做价值尺度一—理论的或实践的—自身似乎决不会有价值变动的货币。
但商品要能把它的交换价值独立表现在货币上,表现在一个第三种商品上,唯一的商品上,诸商品的价值必须已经被假定。在这里,还待考察的,只是在量的方面比较它们。我们已经假定了使它们成为同一物,成为价值,并以价值资格在质的方面成为等一物的同一性;必须如此,它们的价值和价值差额方才能依照这个方法表现。比方说,如果一切商品都把它们的价值表现在金上面,这就是它们的金表现,它们的金价格,它们和金所成立的等式。由这个等式,它们相互间的价值关系,是能够被说明,被计算的,因为在这场合,它们是当做不同的诸金量来表示了;并且,也就是依照这个方法,诸商品在它们的价格上,是表现为同名称的可比较的量了。
118
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