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的上涨或下落,包含交换这个劳动所要给予的商品量的增加或减少。”(前书第62页)
毫无意义!从〔培利的〕观点看,劳动或任何其他物的价值都是不能有上涨或下落的。我为1A今日得到3B,明日得到6B,后日得到2B。在这一切场合,A的价值都不外是我由此能够交换到的B的量。那以前是3B,现在是6B。怎样我们能说,它的价值已经上涨或者下落呢?表现在3B上的A,和表现在6B或2B上的A,有相异的价值。但在这场合,并不是同一个A,在同一时间,和3B或2B或6B相交换。同一个A,在同一时间,是必须和同量的B相交换的。只在时间不同的场合,我们能说,A的价值已经变动。但A只有和“同时的”诸商品相交换;并且使A成为一个价值的,只是它与其他诸商品相交换的事实,决不是交换可能性。只有现实的“交换关系”决定它的价值;但现实的“交换关系”,当然只能对同时的同一的A发生。培利把不同诸时期的商品价值的比较,看为是无意义的。但在这里,他毕竟有了价值的上涨或下落,从而,也有了劳动价值的上涨或下落。但这种上涨或下落,在不比较一个商品在一个时期的价值,和〔同一个商品】在别一个时期的价值,认这种比较为毫无意义时,便是不可能的。
第二篇 里嘉图学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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