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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 第 13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49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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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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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我们说的是个个商品,培利的主张是全然没有意义的。假设生产一双长靴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依10倍减少了,一双长靴的价值也会依10倍减少:如果其他一切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保持不变或未依同程度减少,则与这其他一切商品相比较,并表现在这其他一切商品上,也是这样。但劳动的价值—例如长靴制造业和其他各种工业的日工资可以保持不变,乃至增加起来。包含在一双长靴内的劳动更少了,从而,包含在其内的有给劳动也更少了。但我们说劳动的价值时,我们并不是说,〔对〕1小时劳动(一个较小的劳动量),比〔对〕一个较大的劳动量,〔会〕付以更少的报酬。培利的命题,和资本总生产物相关起来,方才能有一个意义。

200双长靴假设和以前100双长靴是同量资本和同量劳动的生产物。在这个场合,现在200双长靴的价值,会和以前100双的价值相同。这样,我们能够说,200双长靴对1000码麻布(假设同是200镑资本的生产物)之比,是和这两个资本所推动的劳动的价值之比相等。但我们能够在什么意义上,这样说呢?我们是在一双长靴对1码麻布的比例的意义上说这句话么?

劳动的价值是劳动者自己在一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内占有的部分;那是生产物的这一部分,属于他自己的劳动时间,就是体现在生产物的这个部分里面的。所以,如果一个商品的全部价值是分解为有给劳动和无给劳动,并且有给劳动和无给劳动的比例又是同一的,换言之,如果在一切商品内,剩余价值是在总价值中占有相同的比例,那就很明白,只要诸商品相互间之比等于诸商品内包含的诸总劳动量之比,它们相互间之比就也等于这诸总劳动量中诸相等的可除部分之比,从而,也等于一个商品内含的有给劳动时间对别一个商品内含的有给劳动时间之比。

W:W'=GA:G'A'(GA 及G'A'是体现在W和 W'内的总劳动时间)。

是W内的有给劳动时间, 是W'内的有给劳动时间,因为我们假定,在这两个商品内,有给劳动时间是总劳动时间内的相等的可除部分。

第二篇 里嘉图学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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