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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 第 1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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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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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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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加泽诺夫版第 46页)

为要得到这个美好的结果,马尔萨斯必须在理论上,做极大的准备。最先,如果真如亚当斯密〔所说〕,商品的价值是和该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该商品由以支配的劳动量,或该商品所交换的劳动量相等,亚当斯密自己和他的后继者(马尔萨斯也包括在内)对价值能为价值尺度这一层所提出的责难,就必须被清算了。

《价值尺度的说明和例解》一书(伦敦1823年)是白痴的一个真正的标本,其中为真正的内部的混乱渗透着,它的艰涩的拙劣的表现,使一个天真的未受完全教育的读者,得到这样的印象,好像混乱性难于当做明白性来看,并不是因为在混乱性和明白性之间存有矛盾,却是因为读者方面缺少悟性一样。

马尔萨斯一开始就把里嘉图在“劳动的价值”和“劳动的量”间划出的区别,再加以抹杀,并且把斯密所相提并论的两方面,还原到错误的一面。

“每一个劳动量,都必须和这个劳动量所支配或所交换的工资,有相等的价值。”(《价值尺度的说明和例解》第55页)

这一句话的目的,是把劳动的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名词,视为是相等的。这一句话,根本只表示一个单纯的同义异语,只是一个不合理的陈调滥言。因为工资或“劳动量所交换”的东西,就是这个劳动量的价值,所以,如下的话,根本也是一个同义异语:一定量劳动的价值,等于工资或和这个劳动相交换的货币量或商品量。换言之,这不外就是说,一定量劳动的交换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或者说工资。且不说劳动不能直接与工资交换,只有劳动力能直接与工资交换(这种混同,可能会引出不合理的结论来),我们也决不能由以上所说,便推论说,一定量劳动,是等于已经用在工资里面或代表工资的货币或商品里面的劳动量。假设一个劳动者劳动12小时,并得6小时的生产物作为工资。这样,6小时的生产物,就成为12小时劳动的价值(因为那是12小时劳动的工资,是可以和它交换的商品)。由此,我们不能推论说,6小时劳动是等于12小时,或者说,代表6小时的商品,是等于代表12小时的商品。我们只能由此推论说,工资的价值(因为那是由劳动力的价值计量,不是由劳动力所做出的劳动计量),或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比它所购买的劳动是更小;从而,所购劳动依以体现的商品的价值,和被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量劳动的商品的价值,是极不相同的。马尔萨斯先生引出了相反的结论。因为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是等于它的价值,所以照他说来,这一定量劳动体现成的价值,是等于工资的价值。由此,还引出这样的推论:吸收在并且包含在一个商品内的直接劳动(所以,生产手段是已经扣除了)所创造的价值,不比支付给它的价值更大;从而,它只会再生产工资的价值。由此,不待说明,已经很明白,在商品价值是由其内包含的劳动决定时,利润会不能被说明,或者说,必须由别一个源泉去说明;因为,在这场合,我们已假设,一个商品的价值,必须包含它所实现的利润。加在商品内的劳动,第一,是由包含在所消耗从而会在生产物价值中再现的机械等等内的劳动构成,第二是由所使用的原料内包含的劳动构成。这两个要素,显明不会因为它们是一个新商品的生产要素,便把在新商品生产以前已经包含在它们里面的劳动增加。所以,第三,还有包含在工资内的与活劳动相交换的劳动。但照马尔萨斯说,这种活劳动,并不比它所交换的对象化劳动更大。由此,结论是,如果商品的价值是由其内包含的劳动决定,它就不会提供利润。如果它会提供利润,这种利润就必须是商品价格在其内含劳动以上的超过额。所以,为要依照价值(包含着利润的价值)来售卖,它必须能支配一个劳动量,等于在它上面消耗掉的劳动量,加一个劳动超过额。这个超过额,代表在商品售卖时实现的利润。

第一篇 马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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