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萨斯如下的发现他很以这种发现自负,并且说他是这种发现的最早的发现者—也〔要在这里讲一讲〕,那就是:价值等于商品内包含的劳动量加一个代表利润的劳动量。但这种发现,也像只〔是〕斯密两个命题的结合(马尔萨斯始终不失为一个剽窃能手)。
“各不同价格要素的真实价值,是照各个要素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规定的。劳动不只是价格中那分解为劳动的部分的尺度,并且是价格中那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部分的尺度。”(前书第一篇第六章)。
马尔萨斯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
“如果对劳动的需要增加了,劳动者的较大的工资,就不是由劳动价值的高涨引起,而是由劳动所交换的生产物的价值下落引起。在劳动过多的场合,低工资也是由生产物价值上涨引起,不是由劳动价值下落引起。”(《价值尺度》第35页;参看第33页,34页)
培利(Bailey)在下面一段话内,很适当地指责了马尔萨斯的论证一—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在此要附注一笔〕马尔萨斯的进一步的论证,并不是斯密主义的。
“依照同样的方法,我们能就每一种商品,论证它的价值是不变的,比方说,10码毛织物的价值是不变的。因为,无论我们为这10码给予5镑还是给予10镑,其总额在价值上总是和毛织物(这个总额就是为它,才被支付的)相等;或者说,和毛织物相比较,这个总额有不变的价值。但为一个价值不变的商品而被给予的东西,必须自身也是不变的;所以,这10码毛织物必须有不变的价值。如果因为工资在其量变化时会常常支配相等的价值量,便说工资在价值上是不变的,那其实等于因为见一个总额无论多大总购买一个帽子,就说为一个帽子支付的总额,是价值不变的。那是一样不合道理的。”(《价值的性质,尺度,和原因之批评的论述》伦敦1825年,第145页,146页,147页)
第一篇 马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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