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工具原料和建筑物……自身就是劳动的生产物,固然是不错的,……但它们的价值,不是全部可以分解为生产它们的劳动者的工资。”①
“那些劳动者的工资,是由一个资本家支付了。这个资本家必须和任何别一个资本家一样,为他的垫支,获得利润;如果他售卖他的工具和原料,购买者就不仅要为他再把他已经支付的工资补偿,并且还要在这以上,为他提供普通利润率。购买这些工具和材料并在经营上使用它们的生产者,在计算利得时,一定会除出生产物的一部分,那不仅代置他自己支付的和工具制造人支付的工资,并且要代置工具制造人的利润;因为他曾经从他自己的资本,把这种利润垫支给工具制造人。”(前书第98页)
“所以,利润不只是支出的代置额以上的超过额;他还会加在支出本身内。资本是一部分用来支付或再支付工资,一部分用来支付别一个资本家的利润。为要使生产手段集合在一处,这别一些资本家的协作是必要的。”(前书第98页,99页)
“一个商品可以和以前是同量劳动的生产物;但若最后生产家对以前各生产家必须支付的利润可以省却一部分,生产成本将会减少。”……虽然如此,“但说利润率会与工资的生产成本依反比例变动,依然是完全正确的。”(前书第102页,103页)
在这里,我们当然常常是从这个前提出发:一个商品的价格,等于它的价值。穆勒先生也就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他的研究。
第二篇 里嘉图学派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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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他说:代置资本就是代置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