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磅上等棉花的价格是8便士(实际是8)),在第二场合,是7便士(实际是7)。所以,在这里,纱的价值下落,是和原棉(它的原料)的价值下落恰好相符的。所以,穆勒说,劳动是和以前一样的;如果它是12小时,生产物就依然是12小时的结果。但所加入的原有劳动,在第二场合,比在第一场合,更少1便士。劳动是一样的,但劳动的生产成本已经变动了(那就是,有1便士的变动)。但是,当做纱,当做使用价值,1磅纱固然依旧是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但1磅纱的价值,现在不以前也不〔单纯〕是纺绩业者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在第一场合,12便士的,即8便士,原棉的价值,就不是这个纺绩业者的生产物;在第二场合,11便士的,即7便士,不是他的生产物。在第一场合,还留下4便士,当做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在第二场合,也留下4便士,当做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在第二场合,劳动只把,加到纱的价值内。所以,在第一场合,在1磅纱中,只有磅是纺绩业者的生产物(把机械丢开来说);在第二场合,也是如此。劳动者和资本家依旧只有4便士=磅纱,可以分割。如果劳动者是用4便士购买纱,则在第二场合,比在第一场合,他将会得到更多的纱,但现在更多的纱,和以前更少的纱,是只有一样多的价值。4便士在劳动者和资本家间的分割,是保持不变的。如果劳动者再生产或生产其工资所需劳动的时间是等于10小时,他的剩余劳动就等于2小时。也是依旧一样的。他依旧获得4便士的,或磅纱的,资本家就得。所以,在生产物(纱)的分割上,未曾有任何变化发生。但利润率是提高了,因为原料的价值下落了,从而,剩余价值对垫支总资本(或资本家的生产成本)的比例也提高了。为使例解更为单纯起见,如果我们把机械等等丢开不说,这两个场合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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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