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售卖帽子的帽制造业者,……会由此得到价值,不更多,也不更少。但贷放的资本家,不仅得回他的资本,毫无短少,并且会得到资本以上的东西,那就是,他所得的,会比他投在交换内的,更多。他会在资本之上,得到一个利息。”(第五信第69页)
蒲鲁东先生的帽制造业者,好像不是资本家,只是手工业者。
“因为在商业上资本利息会加在工资内,并和工资一道形成商品的价格,所以劳动者要买回他自已生产的东西,乃是不可能的。自食其力这样一个原则,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着一个矛盾。”(第七信第105页)
在第九信(第144页至152页)内,勇敢的蒲鲁东把当做流通手段的货币和当做资本的货币混同了,并且说,在法国存在的“资本”,会提供160%。那就是,会对于10亿资本,在国债,押款等等形态上,提供16亿的年利息。10亿,便是“流通在法国境内的现金总额”。并且说:
“利息蓄积的结果,货币资本,由交换到交换,会依利息的蓄积,不断流回到它的源泉去。由此,我们可以断言,它会不断由同一个人手里再贷出,并且这种再贷出,会不断把利益带回到同一个人手里。”(第150页)
因为资本是在货币形态上贷出的,所以他相信,货币资本即现金,有这种特别的性质。它应当完全卖掉,不应当贷出。换言之,像他欲有商品,但不欲它变成“货币”一样,在这里,他欲有商品,货币,但不欲它们发展成为资本。把一切空想的形态抽去,那就不外表示,小市民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不应发展成为大工业。
“因为价值不外是一种关系,并且一切生产物都必然要相互立在一种关系上,所以我们可以推论说,由社会的立场来看,生产物常常是价值,并且是确实的价值(valeursfaites)①。资本和生产物的区别,对于社会是不存在的。这种区别,全然是主观的,对于个人才是存在的。”(第十三信第250页)
第七篇 利润,利息与庸俗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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