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里嘉图不同,马尔萨斯先生立即把利润包括在价值定义中,然后直接由这个定义进行。由此,我们知道,他是感觉到了困难的所在的。
但他把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资本价值增殖看为相同,是极不合理的。在商品或货币(总之,对象化劳动)当做资本,和活劳动交换时,它所交换的劳动量,比它包含的劳动量,常常是更大的。比较一下交换以前的商品,和那种因它同活劳动交换方才生出的生产物,我们固然发觉,商品是和它自身的价值(等价)加在它自身价值以上的超过额(剩余价值)相交换,但说商品的价值等于它的价值加这个价值以上的超过额,是不合理的。如果商品是当做商品和别种商品交换,不是当做资本和活劳动交换,则在等价交换的限度内,它就是和那包含在它里面的同量对象化劳动相交换。
所以,只有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马尔萨斯要直接把利润包含在商品价值内,并且对于他,这一点是很明白的,它所支配的劳动,常常多于它所包含的劳动。
“正因为一个商品普通支配的劳动,代表它生产上实际使用掉的劳动,加一个利润,所以我们有理由可以把它(劳动)当做价值的尺度来看。所以,如果我们假设,一个商品的普通价值,是由它的形成(supply)之自然的必要的条件决定,我们就可以断言,只有它普通能够支配的劳动,是这个商品的尺度。”(《经济学诸定义》第214页)
“原素的生产成本:这个用语,正好是指形成条件。”(前书加泽诺夫版第14页)
“形成条件的尺度:商品在它的自然状态标准状态内所能交换的劳动量。”(前书加泽诺夫版第14页)
“一个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它在形成时使用掉的劳动量,加垫支的利润,从而在事实上代表并且计量自然的必要的形成条件,即决定价值的原素的生产成本。”(前书加泽诺夫版第125页)
“就使一个商品的需要,不与购买者为它而准备让渡的他种商品的量成比例,它也会在事实上,和他愿为这种商品而给予的劳动量相照应。理由是如下:一个商品通例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它的有效需要,因为它正好代表它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和利润。一个商品事实上支配的劳动量,会和标准量发生差异。如果是这样,那表示由于暂时的原凶,需要已经超过或者不足。”(前书加泽诺夫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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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照马尔萨斯上述第13页的话来说,这些条件就是“包含在商品内的蓄积劳动和直接劳动,加全部资本垫支在其垫支时间内的普通利润”。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