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萨斯在这点上面是正确的。形成的条件,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商品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是:它或它的价值(它所化成的货币),在它的生产过程或再生产过程中交换得的劳动,比它自身包含的劳动更多;因为它不过因为要实现一个利润,才被生产出来。
譬如,有一个洋布制造业者已经卖掉他的洋布。新洋布的形成条件,是他用货币—洋布的交换价值——在洋布再生产过程中交换得的劳动,比它已经包含的或由货币代表的劳动更多。洋布制造业者是以资本家的资格,生产洋布。他要生产的,不是洋布,是利润。洋布的生产,不过是利润的生产的手段。但结果是怎样呢?在所生产的洋布中,比在所垫支的洋布中,包含有更多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也表现为剩余生产物,为更多的洋布,比被用来变换劳动的洋布更多。所以,生产物的一部分,不是补偿那与劳动交换的洋布,而只形成一个为工厂主所有的剩余生产物。或者,在我们考察全部生产物时,每一码洋布或每一码洋布的价值,将包含一个可除部分,那是不被支付代价的,是代表无给劳动的。所以,只要工厂主是依照价值售卖这一码洋布,那就是,只要他用一码洋布,是和包含等劳动时间的货币或商品交换,他就实现了一个毫无所费于他的货币额,或受到了一个毫无所费于他的商品量了。因为,他售卖洋布时,不是依照他所付的劳动时间,而是依照洋布已经包含的劳动时间。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是他未曾给付的。
洋布包含一个劳动时间,比方说,与12先令相等。在其中,他只会支付8先令。在他是依照价值售卖时,他是照12先令售卖他的商品,因此,他就赚到4先令。现在,说到购买者。依照前提,他在一切情形下,都只支付洋布的价值。那就是,他给予的货币额,和洋布包含着同样大的劳动时间。在这里,有三种情形是可能的。购买者是资本家。他用以支付的货币(即商品的价值),同样包含一部分无给劳动。这样,一个售卖无给劳动时,别一个就用无给劳动来购买。双方都实现了无给劳动,一个是以售卖者的资格实现,一个是以购买者的资格实现。或者,购买者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这样,他就是以等价得到等价。售卖者在商品形态上卖给他的劳动,究竟是有给的还是无给的,对于他,全然无关。他所受得的对象化劳动,和他所给予的,是一样多。最后,或者,他是工资劳动者。假设商品是依照它的价值售卖,他就会和任何别一个购买者一样,在商品形态上,为他的货币,取得等价。他在商品形态上受得的对象化劳动,和他在货币形态上给予的,会是一样多。这种货币,形成他的劳动工资。但他为这种货币给予的劳动,比这种货币包含的劳动,是更大的。因此,他对这种货币所支付的,是在这种货币的价值之上,从而,对于这种货币的等价物(即洋布)所支付的,也是在洋布的价值之上。所以,费用,对于当做购买者的他,比对于各种商品的购买者,是更大的。虽然他也在商品形态上,为他的货币,取得了等价,但他没有在货币形态上,为他的劳动取得等价,或者说,他已经在劳动形态上,超过等价来实行给予。所以,只有劳动者,甚至在他依照价值购买一切商品时,也必须超过价值来支付,因为他必须超过价值,来购买劳动的一般等价物,即货币。商品的售卖者,不会由此便在劳动者身上,取得任何〔特殊的〕利益。劳动者,不会比任何别的购买者,支付更多的东西给他,他也不过支付劳动的价值。把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再卖回劳动者的资本家,固然会在这种售卖上实现一个利润,但所实现的利润,和他在任何别一个购买者身上实现的利润相比,总是相同的。就他和这个劳动者的关系而言,他的利润所以会发生,并不是因为他会在商品价值以上,把商品售卖给劳动者,却是因为在事实上他已经在生产过程内,从劳动者手里,在它的价值以下,把它购买进来。
第一篇 马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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