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凡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经商执业谋生者,则根据他们可能得到的收入课税”。125至于怎样估计应纳税的收入,这里就有许多逃税的法门。最后,这里同法国一样,126有一项十分重要的便宜:直系亲属继承可免纳遗产税。
捐税的重担压在间接税方面,联省议会以及各省市全都使用这个武器,向着消费者大众开火。观察家们异口同声地说,在17和18世纪,任何国家都不像荷兰那样,有如此沉重的税收负担。18世纪对“葡萄酒和烈性甜烧酒、醋、啤酒、各种谷物、面粉、水果、土豆、127黄油、木材和木柴、泥炭、煤、盐、肥皂、鱼、烟草、烟斗、铅、瓦、砖、各种石料、大理石”128征收所谓“消费税”(accises)。1748年,129一度曾考虑建立一整套复杂的税则。但最后还是被迫放弃,任何全面的税则都不能把这么多陆续设置的并为纳税人勉强习惯了的具体税目统统吸收进去。如同小部队比大兵团容易调动一样,捐税划分为众多的名目无疑也容易征收。总之,税额小和名目多是当时税收制度的重大特征。一位见证人逗笑说:“一头奶牛以60法郎的价格出售前已经付过70里佛的捐税。端上餐桌的一盘牛肉至少已付过20次消费税”。1301689年的一份陈情书说:“没有一种食品不缴消费税;对面粉和啤酒征收的消费税极高,相当于物品本身的价值;他们甚至巧施手腕,抬高啤酒的价格。既然有言在先,他们不能公开禁止啤酒进口,但为阻碍这种商品在国内销售,他们便征收极高的消费税,以致任何个人都不愿购买和享用,所有商人都担心没有销路而不愿出售。”131
间接税是生活昂贵的主要因素,特别对普通百姓是个不堪忍受的重负。富人可以经受得住,或者不难趋避。例如,商人在关卡有权申报纳税商品的价值。他们的申报完全随心所欲,132而在检查通过后,就不会再进行任何复查。总而言之,人们不能设想还有什么社会和国家能比荷兰更加不讲公道。在威廉四世出任统领期间,只是由于发生了暴动,才取消包税制,133威廉四世对暴动的发生负有部分的责任。设置税务局(仅荷兰一省就有50000职员)134专门负责征税,丝毫改变不了税收制度的根本不平等。
第三章 城市统治下的欧洲旧经济:阿姆斯特丹
239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