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贸易自古即已存在,不是荷兰的发明,但它很早和在很长时间内曾是荷兰的首要商业活动。317也可以说,委托贸易的各种形式在荷兰早已存在:平等的和不平等的,附属的和相互独立的。一名商人可以是另一名商人的代理人,同时又可以是他的委托人。
但在阿姆斯特丹,不平等正逐渐成为规律。有以下两种情形出现:或者荷兰批发商在国外正式委托代理人,后者执行他的指令,甚至为他充当捐客(在里窝那、塞维利亚、南特、波尔多等地便是这种情形);或者阿姆斯特丹批发商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借助信贷把要求他协助购买或出售货物的商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荷兰商人天天给予“委托他们购买〔货物乃至有价让券〕的外国商人一笔信贷,供付款之用,这笔款子只是在发货后两三个月才能收回,因而购货人实际上得到四个月的信贷”。318对于发售货物,这种控制更加明显:当一名商人把一批货物发给荷兰的代理人,要他以某种价格售出时,代理人可给商人预付四分之一、二分之一乃至四分之三的货款319(与支付小麦定金和羊毛定金的老办法颇相似)。这笔预付款按一定利率计息,由出售货物的商人负担。
阿姆斯特丹的代理人就这样为客户提供商业资金。1783年的一份文件320提供了很好的证明,该文件涉及西里西亚的一种被称作“普拉梯依”(platilles)的麻布(麻布原来的产地为绍莱和博韦,西里西亚后来从事仿造,用波兰的优质亚麻制造价格更加低廉的产品,从此再无竞争对手)。“普拉梯依”麻布向西班牙、葡萄牙和美洲出口,中转商埠主要是汉堡和阿尔托纳。“也有大量麻布运抵阿姆斯特丹。制造商在本地或邻近商埠不能把货物全部销出时,便把货物发往阿姆斯特丹,因为他们在那里很容易取得相当货物价值四分之三的贷款,只消支付微薄的利息,以便等待有利的出售机会。这种机会还相当多,因为在荷兰的殖民地,特别在库拉索,普遍使用这种麻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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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世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