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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步将我们带到与他人相关的(other-regarding)道德思考的基本平台上,进一步前进的道路更加难以辨认了。我们可以承认,一个理性的体系应当给予各个个人以及他们的利益某种既是客观的、同时也是主观的价值;但为了做到这样一点仍有多种不同的途径,并且其中没有一个是明显地正确的;肯定还有其他的尚未发现的途径,它比所已发现的还要更好。作为发现客观的实践理性的努力的最终解释,我想再讨论一下作为客观性价值的解释的两种主要途径之间的熟悉对比,这分别是以功利主义与契约主义(或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为代表的。我必须承认,这也正是关于理性的客观性的怀疑论最为合理的地方,根本上是因为实质性的论证并不是决定性的。
问题就在于:如何能对人们不仅具有为其自身、而且也内在于自身之中—从而也就为所有人的价值这一观念给出更为具体的内容。这意味着我们都具有某种用于相互考虑对方的理性,但这究竟是什么呢?从一种客观的立场去对由众多个体的生活所产生的非利己主义(nonegoistic)的理性体系作出思考,什么是正确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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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