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关于意义的自然主义解释都是与这一概念直接相冲突的这一结论,就是克里普克所论及的维特根斯坦的悖论①的一个结果。当我依赖于克里普克论证时,我现在怀疑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正面观点的正确性结论。依据克里普克的分析,维特根斯坦不仅相信没有任何有关我的自然事实能使我意指的某些事成为真的—他也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根本不能依据真理的条件,而是应该依据可断言性的条件来解释。我现在也倾向于认为这一论证也要比维特根斯坦本人所愿意的具有更强的还原论的色彩。也许这一论证所确立的仅仅是这样一个负面的结果:即任何一个依据非意向而对意向作出的分析都不可能获得成功—事实上,任何关于思想的分析都是不应尝试的。
这一论证可以简单地表述成,我用一个表达式去意指一个特定的数学函数—例如,用“加”去意指加法—都不可能由任一关于我的行为、我的思维状态或我的头脑的某个事实所组成,因为,任何这样的事实都一定是有限的(我也是一个有限的存在),从而就不可能具有这一数学函数的无限的规范性意涵。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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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Saul Kripke, Wittgenstein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73 -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