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一开始就特别注重帝国机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这并非出于对法学这一特定学科的特别兴趣—仿佛权利或法律本身作为规范力量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总体面貌—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法律提供了一项有关帝国机制进展程度的有用指数。帝国机制的新法律表现最先向我们显示出世界市场和全球权力关系向集权化和单一化靠拢的倾向,同时也暴露出这一工程所面临的所有困难。法律上的转变有效地指出在世界权力和秩序的物质构造中发生的转变。传统的国际法由各种契约和协定来界定,而今天我们所目睹的转变正在转向界定和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主权地位的超国家世界力量(以及由此而来的帝国权利观)。尽管这一转变还远未完善,但它为我们读解帝国社会总合化过程提供了框架。法律上的转变实际上是我们的社会正在调整、改变其物质性生态一政治机制的表象。这些改变不仅关系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也关系到每一个国家的内部权力关系。这样,在研究和批判国际法和超国际法的新形式的同时,我们也被推到帝国政治理论的中心。在那里,超国家主权、它的合法性依据以及它的作用等问题又把我们的焦点引向政治、文化乃至最终的本体论问题上。
要看清帝国的法律概念,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这个概念的发展谱系,这将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一些预备性术语。帝国这个概念传到我们这里已有悠久的历史,这个传统基本上是欧洲的,它至少可上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那时,帝国的法律一政治形象同欧洲文明的基督教渊源紧密交织在一起,在那时,帝国概念将法律范畴同普遍伦理价值糅合到一起,使它们共同发生作用,如一个有机整体。无论帝国历史是兴是衰,这种一体性一刻不停地生效于帝国概念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是一套特定价值观的结晶,因为伦理构成了法律的物质性基础的一部分。但帝国—尤其是古罗马的帝国权利传统——之特殊,在于它将伦理与法律的契合性和普遍性推到了极致:帝国境内天下太平,帝国保证所有民族得到公正。帝国概念被发展成一部在单一指挥指导下的全球交响乐,这个单一指挥也就是一种维持社会太平、产生伦理真理的统一力量。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在必要时这个单一力量被授予必要力量发动“正义战争”,在边境上打击野蛮民族,在境内镇压反叛。①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