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价值观
到此时,我们或许会发问,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中,我们还应该用“权利”这个法律术语吗?权利已成了建立在永久性例外和警察武力基础之上的一系列技术手段,所谓权利和法律都已被简化为纯粹的效用问题。我们怎能把权利(尤其是帝国权利)称为这样一系列技术手段?要解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更仔细地审视帝国的构成过程(今日,我们正在目睹这一过程)。从一开始我们就要强调它的实在性不仅仅体现在它所引起的国际法的改变上,同时也体现在它所造成的单个社会和民族国家内部,或者说全球社会的行政法令、法规的改变上。①通过改变当代的超国家法律,帝国的构成过程趋于或直接,或间接地渗透、重构民族国家的内部法律,因此超国家法律有效地支配了国内法。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要很好地理解这一进程,读者只需读一读国际法学和国际经济学这两门学科中的一些经典书籍,并把它们的观察和诊断联系起来就足够了。尽管这些观察和诊断出自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结构,但它们都带着某种新现实主义。更确切地说,它们都带着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现实主义。读者如果需要这方面的例证,可参阅 Kenneth Neal Waltz 的专著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Random House, 1979);以及 Robert Gilpin 的专著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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