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这种改变最显著的一个迹象就是所谓“千涉权”这一概念的发展。①这种权力通常被视为在世界秩序中居支配地位的主体,为了防止或解决人道主义灾难,保障协调,施加和平,可进入到别的主体的领土内进行干涉。在《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以维持国际秩序的全套机制中,干涉权的地位十分突出,但当代对此种权力的重新塑造表现出一种质的飞跃。这种权力不再像处在旧的国际秩序下那样,仅仅被民族国家或超国家机构(联合国)用来确保或施加自行形成的国际协同。现在超国家机构可因任何紧急事态或以伦理价值之名展开干涉,这种行动的合法性不是受到法律权利的首肯,而是为国际共识所支持。在这种干涉行动之后不仅是永久的紧急事态和例外状态,而且这种紧急事态和例外状态更因对正义的诸种根本价值的诉求而得到合法化。换句话说,普遍价值观使警察权力合法化。②
既然这种新的干涉权的基本功能朝向解决各种紧急的人类问题这一目标,我们是否就应认为它建立的基础是普遍价值观呢?我们是否应把这种运动读解为一种过程,它的基础根植在构成历史框架的各种不断波动的因素之上?由于受到普遍正义观、和平观所具有的力量的驱动,这种过程开动起一部构造机器。这样,我们所处的境况是否很接近传统所界定的帝国,那个古罗马一基督教式的帝国构想呢?
鉴于我们的探寻工作还处在早期阶段,在此时就对上面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肯定性答复有点操之过急。把正处于发展之中的帝国力量解释为一门以正义战争行为为基础,以解决各种不断出现的紧急事态为目的的警察制度科学,这种界定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也同样可能不是的。正如我们所见,新的世界秩序的各种现象的决定因素存在于一种不断波动的状态之中,如果从危机和战争的角度去表述它们的特点也同样正确。一方面,这种新秩序因其预防和警察功能而合法化;另一方面,危机和战争的事实又质疑这样一种正义观的根源和它的合法性。如何才能调和这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呢?正如我们已提过,这些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技术性问题标志着我们正在目睹一场新全球秩序的物质构造过程,以及它的行政机器被强化和全球空间内的新统治阶梯被生产的过程。那么,谁能够在整个构成过程之中,横跨所有活动领域,决定如何界定正义和秩序呢?谁能去界定和平的概念呢?谁又能够既悬置起历史,又称这种悬置为正义呢?围绕这些疑问,帝国的问题领域是开放,而非封闭的。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要初步涉足就这一话题而产生的浩如烟海,又常常混乱繁杂的文献,读者可以参阅GeneLy-ons 和 Michael Mastanduno 合编的 Beyond Westphalia?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Intervention(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 Arnold Kanter 和 LintonBrooks 合编的论文集 U. S. Intervention Policy for the Post-Cold War World(New York:Norton, 1994), Mario Bettati 的专著 Le droit d'ingérence(Paris: Odile Jacob, 1995); 以及Maurice Bernard 的专著La fin de l'ordre militaire(Paris: Presses de Sciences Politiques,1995)。
②关于国际关系中的伦理学,除了前面我们已经引用过的 Michael Waltz 和 Charles Beitz 的著作,读者还可以参阅 StanleyHoffmann 的专著Duties beyondBorders(Syracuse: SyracuseUniversity Press, 1981),以及 Terry Nardin 和 David R. Mapel 合编的论文集 Traditions ofInternational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