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哲学在它发展的巅峰,在康德的图式论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提出超验状态是必需和不可避免的,而这件超验政治工具正好同这种超验状态相匹配。按霍布斯所说,不同个体的共同意志汇聚到一起,并在超验主权的意志中得到体现。因此,主权被界定为既具有超验性,同时又具有代表性,而此二者在人文主义传统中是相互矛盾、互不相容的。一方面,主权的超验性并非建立在外在的神学支持之上,而是建立在人类关系的内在逻辑之上。另一方面,赋予主权以合法性的代表性又使它彻底疏离了广大民众。如同他的前人让·布丹一样,霍布斯认识到“保持主权的威严和权力的绝对的关键点就在于向臣民颁布法律而无需征得他们的首肯”②,但霍布斯也努力把这一观念同使主权具有合法性和先验性的代表性契约论图式结合起来。至此,现代主权概念以一种纯净的超验形态诞生。联合契约内在于臣服契约之中,二者密不可分。这一主权理论向现代性的危机提出了第一种政治解决方案。
霍布斯的理论在他自己的时代中对君主专治的发展起到了作用,可实际上这样一种超验图式可同样应用于多种政府形式:君主制、寡头制,或民主制。随着资产阶级跃居显著地位,似乎也没有别的什么方案可代替这种权力图式。故而,卢梭的民主共和论同霍布斯提出的模式颇为相似也就不是偶然。卢梭的社会契约保证个体意志的统一在普遍意志的构建过程中得到发展,并被纳入普遍意志之中。普遍意志随着个体意志的异化的向前发展,迈向国家主权。作为一种主权模式,卢梭的“绝对共和党人”同霍布斯的“尘世间的上帝”并无二致。“准确地理解,(契约中的)所有条款都可归结为一条,也就是说所有契约签订者同自己的一切权利相分离,把一切权利赋予社会总体。”①卢梭也为他的主权观订下一些更为民众欢迎,也更具民主意义的条件。可一旦放到超验绝对论的基础之前,那些条件就显得完全没有关联性。具体地说,卢梭的直接代表观被总体代表观(这种代表观同他的主权观必然联系在一起)所扭曲,最终完全被后者压迫住,而他的总体代表观同霍布斯的代表观完全兼容。早在16世纪下半页,让·布丹已对这种自相矛盾下了概念界定,而卢梭和霍布斯只不过再现了这种自相矛盾而已。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主权只能存在于君主制下,因为只有一个人可以拥有主权。如果同时有两个、三个,或许多人实施统治,也就无所谓主权了,因为主权绝不会向他人的统治低头。②人们大可以宣告民主制、多元制,或其他什么政治形式,但现代主权只属于一个政治体:一个单一的超验力量。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参阅 Thomas Hobbes 的专著The Elements of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8)。
②参阅 Jean Bodin 的专著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ed. Julian Frankl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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