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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 第 9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4 · 第四章商业用户与美国电信系统的发展

书名
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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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商业用户与美国电信系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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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无线电委员会并没有责任保护有线电报公司免于无线电服务的竞争。但是,它应该有更全面的考虑。无线电委员会在鼓励无线电发展的同时,应该考虑到无线电公司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有线服务竞争,从而使广大公众的利益受损……

显然,在有线线路的资本、人力以及维护费用与线路的流量之间并没有恒定的关系。在各个小型社区内部运行的有线线路的成本并不总是由它的流量来决定。小型社区的服务器也必须经常维护,以保持服务设施对全体居民的可用性。对利润丰厚的人口密集地带线路的信息流收费必须把不甚赚钱的线路的维护费用包括进去。这样,有线公司的收费与服务之间才能达到平衡。

考虑到有线通信的上述实际情况,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无线电委员会不应该鼓励仅仅选取最赚钱的地点建立无线通信系统。无线电公司以低价抢占生意份额的做法可能会损害有线公司的效用与经济结构,因为后者可能会由于竞争而被迫放弃不赚钱的线路……

出于同样的考虑,无线电委员会也不应允许建立那些将依靠大公司各个服务器之间的庞大流量而带来低价格的无线线路,这实际上会导致对低盈利的、一般公众的、非经常性的通话的排斥,特别是在法律禁止有线通信公司做出这种差别性、优待性安排的情况下。[29]

由于供给不足,而城市商业用户的需求又非常之大, 在频段分配和系统发展上,有必要给予面向公众的全国系统以优先权利。后来的“新政”改革进一步强化了这个理念。然而,更直接的强化是,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后来做出了把无线电技术嵌入越来越多元化的电信的尝试,从而说明有必要把现存的破碎的联邦管理体制加以整合。州际商业委员会在名义上行使着全国范围内的电报与电话的裁决权;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则监管着无线电。然而,正如上面的引文所显示的,无线电与有线系统的交汇表明,二者都应该落入某一个管理者的职权范围。我将在第五章返回到这一问题。

第四章 商业用户与美国电信系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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