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世界上每一种数据法都建立在对于数据的个人控制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只是我们完全没有能力进行这种控制。这也源于我们的易受操纵性:研究表明,只要诱使人们以为他们已经掌控了数据,那么他们就会以慷慨得多的方式处理数据。就像拉斯韦加斯的赌客处理他们的钱一样。
法律也要求数据量的最小化,即应尽可能少地进行数据抓取。但这是不是我们事实上想要的呢?或者说在某些领域,我们不正是为了获得尽可能精确的认识而需要尽可能多的数据吗?比如在健康预防方面,在交通指挥或是在智能电网中—为保证源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供应,必须获取尽量多的数据。另外,在难于看透的大数据迷云中,单个用户也经常比在数据贫乏的环境中能够更好地隐藏自己。
最后,我们当前的法律对数据用途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数据只可以用于之前商定好的用途。但谁又能预先知道数据将会有什么用途呢?谁在之前就能猜到,必应上的提问有助于发现两种药物致命的交互作用?用途限定也会使数据处理可能带来的益处受到局限,可能成为认识和革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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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超负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