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直观不能够通过综合的这种功能,并按照某一条规则(这规则既能使“杂多的再现”成为先天必然,又能使“这些杂多结合于其中的一个概念”成为可能)而产生出来的话,那么这种统一性就是不可能的。不过,这种规则的统一性决定了一切杂多,并将其限制在那些统觉的统一性成为可能的条件上。[……]概念之所以能成为诸直观的一条规则,是因为它在给定的现象中表现了这些现象的杂多的必然再现,并且进而表现了我们意识中所具有的综合的统一性。①
简言之,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同时也是意识的对象的先验统一性,因此也就是宽泛意义上的外在世界的先验统一性—这便是康德所说的先验亲缘性。概念将经验中的再现之物的杂多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了概念的本质与必要性。通过对过去时刻的杂多的“再一生产”,概念实现了它在未来时刻的统一性:从更深层次来说,“再一生产”就是“生产”,因为概念使由范畴组成的时间流具有了先验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看,认定的统一化(也即意识流本身的统一化)根据可再现的过去时刻,为即将到来的“流”以及在这些“流”中构建起的对象的统一化做好了准备。
可是,为什么要在这里申明我所说的“第三持留”的必要性呢?因为,认定具有一种高层次的可再现性,也具有再现的合法性,而且在认定中,再现这一现象显得既像“生产”,又像“再一生产”,也就是一种以再现的材料(即再现的综合的材料)为前提的生产(即认定),而这种生产本身需要借助于对“感性的杂多”进行“领会的综合”。
然而,这一切若要成为可能,条件必须是意识流本身具有可再现性:在意识的整个现象中,三种综合是三种形式的持留的另一种表述方
技术与时间
①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118—119页。粗体为笔者所加。(参见中译本第118页。——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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