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哲学
幸地完成对框架公理的彻底考察。1]
防止这种公理数目激增的尝试以这一建议作为开始:系统的运作根据的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假定,即除了所施加行动的定义中明确断言要发生变化的东西以外,一个情境中的任何东西都不发生变化(Fikes andNilsson1971)。正如G·哈丁曾注意到的那样,这里的问题是,有一件事你正好没有做。这是R在没有注意它会把炸弹同小车一起拉出来时所遇到的问题。在对我的午夜快餐解答的明确表述中(几页前),我提到了把盘子拿来放在桌上。根据这一建议,我的S模型将把火鸡留在厨房里,因为我没有明确地说火鸡会随盘子一起来。人们当然可以通过修补“取”或“盘子”的定义来处理这一问题,但这只有以增添别的定义为代价。(多一些补丁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吗?人们应当在什么时候放弃打补丁而去寻找一个全新的方法?这正是在该领域中经常碰到的方法论上的不确定性,同时当然也没有人能负责地事先声称有处理这些事务的良好规则。失望中的幼稚建议和对变革的呼唤,与固执地坚持走毫无希望的道路显然是同样应当避免的。难怪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
虽然我们不能侥幸地采取这种策略:假定“一个人能做的只是一件事”,但是在任何情境中(逻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的确很少发生,也同样是事实。有没有什么方法给可能出现重要副作用的范围加上容易出错的标记,并假定该情境的其余部分保持不变?在这里,进行相关性检验看来是个好主意,这些检验可能确实有这个作用,但它们不属于演绎方法。正如明斯基注意到的那样:
即使我们对相关性限制作出系统阐述,逻辑系统使用它们时也有问题。在任何一种逻辑系统中,所有公理必然都是“容许的”——它们全都有助于容许新推论的推出。每一个新增的公理都意味着更多的定理,没有一个定理会消失。绝对没有一个直接增加信息的方法,是就不应该推出的种种结论告诉我们一个如此系统的!…如果我们试图通过增加相关性公理来改变这一情况,我们还会得到所有那些并不想要的定理,还有那些令人厌烦的关于它们的不相关性的陈述(Minsky1981:125)。
[1] P·海斯指出的SHAKEY的这种早期特点,引起过我的注意。也见德雷福斯的文章(Dreyfus 1972:26)。在丹尼特的文章中SHAKEY的作用全然不同(Dennett198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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