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另外几个例子是有益的。埃文斯引用C·泰勒的论述如下:
我们的知觉场有一个定向结构,一个前景和一个背景,一个上和下……这个定向结构标志着我们的场基本上是一个行为体现者的场。这个场的视角并不是集中在我身体的位置上—这本身没有证明我实质上就是行为者。但是以该场的上下方向性为例,它是以什么为基础的呢?上和下不是仅仅与我的身体相联系的上,不只是我头所在的地方,而下,也不只是我脚所在的地方。因为我可能是躺着的,或弯下腰去,或头朝下,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的场中的“上”都不是我的头的方向。上和下也不是由这场中某些范式对象来定义的,像大地或天空:例如地面可能倾斜…事实上,上和下是与人在这个场中如何运动和行动相联系的。
这里,泰勒是在问:我们的概念\*上的意义是什么。他设想了三个答案,其中两个是:上是我头的所在地,上是天空的所在地。但是我们的上的观念的意义不可能在于我们对我们的头的方向或天空的方向的掌握,因为例如我们躺下时,我们能够完全正确地运用概念上,等等。于是泰勒提出第三个答案,“上和下是与人在这个场里怎样运动和行动相联系的”。这个答案由于与泰勒提出的前两个答案有很大不同,令人耳目一新。在前两个情形中,提供的是传统概念分析,是像我们可以定义“单身汉”来指未婚成年男性那样的定义。在宜于给出传统概念分析的场合,一个人对定义中左边的理解,必然在于展示在右边的概念结构所具有的认知可获得性。但是泰勒的第三个答案不是一个定义;它只说明,我们对概念上的拥有,必须通过我们所拥有的某些基本的、非概念的能力,例如我们以协调的方式运动和行动的能力来分析。这些基本能力可以利用技术概念(例如万有引力构成我们场时所用方式的概念)来表征,这些概念是有机体为了拥有这些基本能力所不必拥有的。泰勒已经发现了通过概念的非概念内容分析概念的方法。
人工智能哲学
[1] 在我的另一文(Cussins1990)中,我将这一论点从指示意义和示范意义的情形扩展到所有意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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