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观念可具有两种意义,这取决于是将观念嵌入概念论理论,还是嵌入非概念论理论。如果是前者,那么学习就只是一个将被踢开的梯子,因为通过爬上梯子所取得的某种东西,它的性质是由独立于学习理论的理论(推理理论)来解释的。但是如果是后者,那么对(成熟的)认知来说,学习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所学东西的性质在解释上并不独立于学习机制。对非概念论者来说,学习是客观性的显现,而(没有学习的)认知是客观性的保持。用来解释保持客观性的解释性观念,与学习理论中运用的观念是相同的。按概念论者赋予学习观念的那种意义作出假定,然后论证说因为C3假定学习对认知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所以C3必然是错误的,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我的论断是,我们虽然是成年人,却仍飘浮在部分分化的、部分客观的心灵/世界连续体中,在这个连续体中,疼痛经验居于一端,稍前进一步是各种情感经验,然后是颜色经验,然后也许是形状经验和关于民主公正的经验。在我们进行认知活动的所有时刻,我们对概念的拥有或者是处于浮起状态(形状经验),或者只是半沉溺状态(颜色经验的悖论),或者是几乎完全沉没的状态(疼痛经验)。从本义和比喻义两个方面来看,概念的运用都是我们在环境中找到我们道路的能力的结果,即处于浮起状态。我们的非概念能力支撑着我们的概念能力;它们不仅是转变阶段的一部分而已。
概念论者的反对意见可能采取两种形式。第一,他可能假定在有机体的形式中存在着一个C3的反例,由于宇宙的巧合,这个有机体重现为一个构造完整的成年人,也许他的分子与以正常方式出现的人的分子有着等同的类型。会不会用C3来否认这样的生物拥有概念,这种否认会不会与并发现象不相容?1]但是在断言学习的中心地位时,C3并不认为一个重现的人不会是一个概念拥有者(如反对者所提出的)。只是认为,对我们同意他会拥有的概念能力作出解释,要借助学习理论。我的论断是关于解释方向的论断,而不是关于并发现象的本体论的论断。概念论者的论断也是如此,他有可能承认一个从未从事推理的概念拥有系统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同时也认为对概念的拥有作出解释要利用推理理论。所以非概念论者能断言关于何谓拥有概念的解释要通过学习理论给出,同时承认可能存在着从未从事于学习的概念拥有系统。不过在这两种情形中,只要概念得到运用,拥有概念的过程(前一情形中是推理,后一情形中是学习)也就得到执行。
15 概念的联结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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