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价格为10先令时,工资和利润合计就不能多过10先令。但不宁可说,工资和利润的合计,决定价格么?不,这已经是旧的被克服了的教理。”(昆西《经济学的逻辑》爱丁堡1844年,第204页)
“新的经济学指示了,一切价格,都由生产上使用掉的劳动的相对量决定,并且只由这个相对量决定。价格一经决定,这个价格就会由此决定工资和利润所从以取出其特殊份额的基金。”(前书第204页)“会在工资和利润的现存比例上引起扰乱的变动,都是由工资出发。”(前书第205页)“里嘉图……已经就地租和价值的直接关系,提出地租问题,因为他是在如下的形态上,把这个问题提出:土地的占有,及由此引起的地租的发生,会不会在商品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之外,独立的,在商品的相对价值上,引起变动。”(前书第158页)
IV. 利润率
A. 利润量和利润率
以上已经详细证明,剩余价值—或不如说剩余价值率—的法则,在劳动日已定的前提下,并不像里嘉图所说一样,可以直接的单纯的与利润法则一致或适用于利润法则。里嘉图错误的把剩余价值和利润视为同一。其实,它们在资本全由可变资本构成或直接投在工资上面的限度内,才是同一的。所以,里嘉图所谓“利润”,一般是指剩余价值。也只有在这个场合,总生产物才单纯分解为工资和剩余价值。里嘉图分明和斯密有相同的见解,那就是认年生产物的总价值分解为诸种所得。他会把价值和生产价格混同,也就是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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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②如果A和B的资本有机构成是相同的,那在实际上,就可以说,二者之比,与生产二者的劳动的价值之比相等,因为,在这场合,二者的蓄积劳动之比,与二者的直接劳动之比相等。二者的有给劳动量之比,与使用在二者内的直接劳动的总量之比相等。假设这两个资本的构成=80c+20v,剩余价值率=50%。如果一个资本=500,别一个资本=300,则一个生产物=550,别一个生产物=330。这样,二者之比,就与工资之比相等,即=100:60或=5:3。但就在这场合,我们也只知道它们的比例,不知道它们的实在价值,因为有各式各样的价值比例,和5:3的比例相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