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特殊生产部门的〕商品,是这样和其他的商品分别的:
就其他商品的一部分说,生产价格是立在它的内在价值以上,唯其结果不过是使它的利润率提至一般的利润率。就其他商品的别一部分说,生产价格是立在它的内在价值以下,但这也不过为要使它的利润率落至一般的利润率。最后,还有第三个部分,其生产价格是等于它的内在价值,但不过因为,在它依照它的内在价值出售时,会提供一般利润率。提供地租的商品,和这三种情形下的商品,都有区别。无论如何,这种商品出卖的价格是这样的,以致它所提供的,比资本一般利润率所决定的平均利润更多。
〔现在我们用上述三种情形,和这样诸种情形比较。这诸种情形,对于提供地租的商品是可能的。包含在它里面的剩余价值全部,会实现在它的价格内么?在这场合,第三种情形,即全部剩余价值会实现在生产价格内的商品的情形是要除外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这种商品只提供普通利润。从而,这种情形是不在我们考察之内的。同样,在这个前提下,第一种情形,即实现在商品价格内的剩余价值,高于它本身所固有的剩余价值的情形,也不在我们考察之内。因为在这里要考察的情形下,我们正好假设了,包含在它里面的剩余价值,实现在它的价格内。所以,我们要考察的情形,是与第二种情形相类似;在这第二种情形下,商品自身所固有的剩余价值,比实现在生产价格内的剩余价值是更高。又和这种商品一样,利润是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形态,并由一般利润率的下落,而归于同一。但它和这第二类商品毕竟是不同的。商品所固有的剩余价值在这种利润之上所形成的超过额,将在这种例外的商品内实现,不过它是归到别一种所有者手里,不归到资本所有者手里,那就是归到土地,自然生产手段,矿山等等的所有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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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