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最劣土地上栽培的商品,是属于商品的第三范畴,它的平均价格等于它的价值,那就是,它所固有的全部剩余价值实现在它的价格内(因为它只提供普通利润),这种土地就不支付地租,土地所有权在这场合也只徒有其名了。如果在这场合,居然有租金被支付了,那就不过证明,由资本家(例如英格兰一部分的情形,参看牛曼),情愿只赚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地租率较商品内在剩余价值与平均利润之差为大时,情形也常常是这样。并且,土地的耕作,有时还至多只能支付工资。在这场合,劳动者用他整个劳动日为自已劳动,但他的劳动时间,还是超在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以上。这种土地是这样不生产的—与这个劳动部门的支配的生产力比较而言——以致人们虽然用12小时为自已劳动,但和那些在较有利生产条件下只做8小时工作的劳动者比较,还是将就只能〔获得〕一样多的生产物。当中的情形,和一个与蒸汽织机竞争的手织工人的情形,是一样的。这个手织工人的生产物尽管等于12小时劳动,但只会与8小时(甚至8小时不到)的社会必要劳动相等。他的生产物只有8小时必要劳动的价值。所以在这样一个情形下农夫如也要支付租金,这种租金就只能是他的必要工资的扣除,既不代表剩余价值,更不代表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
假设有一个像美国一样的国家,在那里,互相竞争的农业家人数还是这样小,土地所有权还是这样只是形式的,以致每一个人,都不必得前此耕作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租地农业家的许可,就可以找到空间,而把他的资本投在土地的耕作上。在这情形下,有一个长时期除却那种因位置在人口稠密地点而被人们独占的土地—可能发生这种结果:租地农业家在平均利润以上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实现在他的生产物的价格内;他必须和兄弟辈的资本家,共分这个剩余,像这一切商品的剩余价值一样,就这一切商品说,如果剩余价值会实现在商品的价格内,它就会对他提供一种过剩利润,会使他的利润率提高到一般利润率之上。在这场合,一般利润率将会提高,因为小麦等等和别的工业品一样,要在它的价值以下出售了。这种价值以下的售卖,并不是什么例外,却不过使小麦不能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中,成为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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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