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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 第 15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4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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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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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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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假定,“原生产物是和工业生产物一样照成本劳动(Kostenarbeit)交换;原生产物的价值只和它的成本劳动相等”。(前书第96页)当然,里嘉图正假定着洛贝尔图这里所说的话。但这是错误的。至少在外表上是错误的;因为诸商品不是依照它们的价值,只是依照和价值有别的生产价格相交换。并且,这正是由商品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法则,由这个表面上矛盾的法则引起的。如果原生产物在平均利润之外,还要包含有一个和平均利润不同的地租,那只有在原生产物不依照生产价格出售的场合,才会〔成为〕可能。并且,待要说明的,也正是这个为什么。但我们且看看洛贝尔图是怎样处理罢!

“我曾经假定,租(剩余价值,即无给劳动时间)是比例于原生产物的和工业生产物的价值来实行分配。这个价值是由成本劳动(劳动时间)决定的。”(前书第96页,97页)

这第一个假定,就必须检查。用别样的字眼来表示,那不过是说,包含在诸商品内的剩余价值之比,等于诸商品的价值之比。换言之,包含在诸商品内的无给劳动之比,等于诸商品内包含的一般的劳动量之比。如果在商品A和商品B包含的劳动成3与1之比,则包含在该二商品内的无给劳动——即剩余价值———也成3与1之比。没有什么再比这更错误了。已知必要劳动时间,假设即是等于10小时,一个商品〔A〕可以是30个劳动者的生产物—别一个商品〔B〕却是10个劳动者的生产物。〔A的〕30个劳动者只劳动12小时,所以由他们生出的剩余价值等于60小时;〔B的〕10个劳动者每日劳动16小时,所以由他们生出的剩余价值也等于60小时。依此计算,商品A的价值=30×12=360劳动小时;商品B的价值=160劳动小时。商品A和商品B的价值成360:160或9:4之比。反之,包含在这二商品内的剩余价值,却成60:60或1:1之比。它们的价值成9与4之比,剩余价值却是相等的。

所以,如果绝对的剩余价值是不同的,劳动时间延长则必要劳动以上的程度是不同的,从而剩余价值率是不同的,则诸商品的剩余价值〔自始〕就不与商品的价值成比例。

再假设剩余价值率是相等的,又把一切其他的与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有关联的事情丢开不说,则剩余价值非依存于诸商品内含的相对劳动量,而只依存于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对投在不变资本原料和机械上面的资本部分的比例;这个比例,在诸商品的价值相等的情形下,可以是极不相同的,而无论这些商品是“农业生产物”还是“工业生产物”。一般说来,是农业生产物还是工业生产物这一点,对于这里的问题,至少在表面上,是全然没有关系的。

第二篇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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