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生产物的价值与其所费劳动量相等这个原则是妥当的,则决定生产物价值的高的唯一事情,是劳动的生产力,换言之,生产物量对它生产上使用的劳动量的比例。因为,如果同量劳动能够生出更多的生产物来,换言之,如果生产力增加了,同一生产物量就只费更少的劳动;反之,如果同量劳动只能生出更少的生产物,换言之,如果生产力下落了,同一生产物量就费更多的劳动。但劳动量决定生产物的价值;一定量生产物的比例价值,决定生产物价值的高”……所以,“劳动一般的生产力越是高,租一般……也就越是高”(前书第119页,120页)。
但这段话,只在如下的限度内是正确的,即:劳动者被使用来生产的生产物,是属于这一类,那依照传统和必要性,都会当做生活资料,加在劳动者的消费内。如果不是这样,劳动生产力,对于工资和利润的相对高度,对于剩余价值一般的量,就都是全然没有关系的了。这个价值部分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的数或量,〔虽〕有大小之别,全生产物中当做工资应归于劳动者的价值部分却相同。在这场合,劳动生产力上的变动,是不会在生产物价值的分割上发生影响的。
b. 第二个公式
【在答复“是什么决定资本利得和地租的高”这个问题时,他的第二个公式是】:
Ⅱ.“如果在一定的生产物价值中,租一般的高是已定的,地租或资本利得的高就相互成反比例,并各与原生产劳动和制造业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例。地租越是高或越是低,资本利得就会越是低或越是高,反过来,结果也就相反。原生产劳动的生产力越是高,或制造业劳动的生产力越是低,地租就会越是低,资本利得就会越是高;反过来,资本利得就会越是高,地租就会越是低。”(前书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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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