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在比较不同诸生产部门—比方说,工业和农业—时,价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事情,指示了那会提供剩余利润,会提供价值在生产价格以上的剩余的生产部门,是有更大的不丰饶性。反之,在同一部门,这种情形却指示这个资本和同生产部门的其他资本比较,有更大的生产性。在上例,第Ⅰ级土地一般会提供一个地租,因为在农业上面,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比在工业上面更大,那就是,必须有更多的新劳动,加在对象化劳动上面,还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结果,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剩余,不会由资本的竞争,而归于均衡。但第Ⅰ级土地一般会供给一个地租,〔不只〕因为每蒲式耳镑的价值不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下,〔并且也〕因为它不是那样不丰饶,以致它本身的价值不在1蒲式耳镑的价值以上,并且决定它的价格的,不是它本身的价值,而是第Ⅱ级,第Ⅲ级,第Ⅳ级,或恰好是第Ⅱ级土地上栽培的小麦的价值。所以,市场价格是和它本身的生产价格相等,还是高于其上,那是依存于它本身的生产性,它的价值是否高在它的生产价格之上。
因此故,洛贝尔图的见解—会在农业上面提供平均利润的每一个资本,都必定会提供地租是错误的。
错误的结论,是由它的错误的根据引出来的。他辩说,资本在农业上,比方说,会提供10镑。但因为在农业上不像在工业上一样有原料加入,所以这10镑,在农业上面是要用一个更小的金额做基数来计算。所以,那会比10%〔比方这样说〕更多。但枢纽是在这点:使农业生产物价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事情,不是原料的不加入,而是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比二者在工业平均上(不是在特殊的工业生产部门)的比例更大。这种一般的差,会由它的大小,决定第Ⅰ级土地的地租的大小和存在,即决定绝对的(非差额的),从而是最小的地租的大小和存在。但新加入耕作而不支付地租的土地即第Ⅰ′级土地的小麦的价格,不是由它本身的生产物的价值决定,而是由第Ⅰ级土地的生产物的价值,即第Ⅰ级,第Ⅱ级,第Ⅲ级,第Ⅳ级土地所供给的小麦的平均市场价格决定。农业生产物因有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特权即在它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时,它有一种特权,不依照生产价格,但依照它的价值售卖对于不同诸种土地所栽种的生产物相互间,对于同一生产部门内依照不同价值生产出来的生产物,是全然不适用的。在工业生产物之前,这些生产物只能要求照它们的生产价格来售卖。在同一部门的其他生产物之前,它们却要由市场价格决定。价值—在这里,等于平均的市场价格——从而,第Ⅰ级土地的丰度,是否足以使第Ⅰ'级土地在它依照这个价值出售时多少或全然〔不〕分到价值和其生产价格间的一般差额,是依存于第Ⅰ级土地的丰度。但洛贝尔图君因为他并没有区分价值和生产价格,因为在他看来,依照价值售卖的现象,是一切商品的普遍法则,不是农业生产物的特权当然一定会相信,最劣土地的生产物,也必定会依照它的个别价值来售卖。但最劣土地的这种特权,在它与同种类的生产物相竞争时,是会丧失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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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