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IV生出的绝对地租,在分量和比率上,都和以前由Ⅰ生出的绝对地租完全相同。以前,在Ⅰ,Ⅱ,Ⅲ内,绝对地租的量和率,本来也是一样的,因为我们总是假定,各级炭坑所使用的资本量是相等的。Ⅳ的生产物的〔个别〕价值,恰好与Ⅰ以前的总生产物的相等,因为生产它们出来的资本,有相等的量,又有相等的有机构成。所以,价值与生产价格之差,并且地租率,都必须是同一的。并且,地租的量也必须是同一的,因为地租率相等,所用的资本量又相等。但因为煤炭的价值,不是由Ⅳ的煤炭价值决定,所以它会提供一个剩余地租(überrente),那就是,会在它的绝对地租以上,提供一个超过额;这种地租,不是由生产价格与价值之差额生出,却是由市场价值与IV的生产物的个别价值之差额生出。
我们说,绝对地租或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在Ⅰ,Ⅱ,Ⅲ,IV是相等时,我们是假设,投在它们上面的资本的量,从而在地租率相等时,地租的量,是相等的。但当我们这样说时,我们必须明了:Ⅰ的煤炭的个别价值,比Ⅱ的煤炭的个别价值更高,Ⅱ的煤炭的个别价值,比Ⅲ的煤炭的个别价值更高,因为在Ⅰ的1吨煤内,比在Ⅱ的1吨煤内,包含有更多的劳动,在Ⅱ的1吨煤内,又比在Ⅲ的1吨煤内,包含有更多的劳动。但因为资本的有机构成,在这三个场合,是同一的,所以,这种变化不会影响Ⅰ,Ⅱ,Ⅲ所提供的个别的绝对地租。因为Ⅰ的1吨煤的价值是更大的,它的生产价格也是更大的。更大多少,那是与这件事为比例,即:资本的有机构成相等,生产1吨煤所需使用的资本,在Ⅰ会比在Ⅱ更大多少,在Ⅱ会比在Ⅲ更大多少。所以,它们的〔个别〕价值之差额,恰好与它们的生产价格之差额相等;那就是,恰好与为要生产1吨煤而在Ⅰ,Ⅱ,Ⅲ投下的相对资本之差额相等。三级土地上的价值量的差别,不会影响不同诸级土地上的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价值更大了,生产价格会依同比例成为更大的,因为价值只比例于所支出的资本或劳动的增加,而成为更大的。因此,价值和生产价格的比例,从而,绝对地租,是保持不变的。
第二篇 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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