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个原理是极其“不同的”。在土地所有权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存在的地方,不会有绝对地租存在。土地所有权之合适的表现,是绝对地租,不是差额地租。说支配地租的原则,在有土地所有权存在和没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地方,是相同的,其实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态,和土地所有权存在与否的问题毫无关系。
“有某种品质的土地,其所提供的收益的价值,除了代置投在那上面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之外,不会有多余”这一句话,又能有什么意义呢?等量劳动生产4卡德了,和生产2卡德的情形相比,虽然每卡德的价值,在一个场合倍于在另一个场合,生产物的价值是不会更多的。所以,它会不会提供地租,是绝对和这个收益的价值的量,没有依存关系。它只能在它的价值高过它的生产价格(这是由一切其他生产物的生产价格决定,换言之,由资本100在每个生产部门平均占有的无给劳动量决定)的场合,提出地租。但它的价值是否高过它的生产价格,全然和它的绝对量没有关系,却要看用在它上面的资本的构成,和那投在非农业生产上的资本的平均构成相比较,是怎样的。
“在今日农业如此进步的英格兰,说没有土地不支付地租,也许是正确的,但如下的话是同样正确的,即:以前那里必定有这样的土地,并且这样的土地现在是否还存在,又对于我们的问题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在大不列颠有一个资本量,投在农业上,只会把它自身代置,并提供普通利润,它是被用在旧土地上还是被用在新土地上,就是一样了。假设有一个租地农业家缔结了一个7年的或14年的租地契约。他会打主意投10,000镑的资本到这个租地去,因为他知道,依照谷物和原料现行的价格,他能把他必须支出的资本收回,能支付地租,并能取得普通的利润。他不会使用11,000镑,如果这最后的1000镑不能同样生产地应用,并从而对他提供普通利润。他是否把这最后的1000镑投下,在他的计算中,就看在他眼里,土地生产物的价格是否能代置他的支出,并加上一个利润,因为他知道,对于这个,是不要加付地租的。甚至在租契满期以后,他的地租也不会增加;因为,如果地主借口投资增加了1000镑便要求更多的地租,他就会把这1000镑撤回。依照前提,他由这1000镑的使用,只能取得普通利润。他的任何别一个投资,都能要求这种普通利润的。所以,对于这最后投下的1000镑,他是不支付地租的,除非土地生产物的价格会更腾贵,或除非一般的普通的利润率会更下落。这其实是一件事。”(前书第390页,391页)
第二篇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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