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斯密的地租学说
a. 价值、价格和地租
亚当斯密曾说,主要植物性生活资料的地租,支配着一切其他农业(畜牧,木材生产,商业植物的栽培)的地租,因为生产方法是可以互相转换的。他把以米为主要植物性食物之处的米除外,因为种稻的田,不能转化为草地,牧地等等,草地,牧地等等也不能转化为稻田。他的这种有趣味的说明,在这里,我们是不能讨论到的。
斯密在他的著作第一篇第十一章内,曾正确地把地租定义为“为利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在这里,在土地这个名词下面,他是指各种自然力本身,水力等等也包括在内。
和洛贝尔图的奇特的观念相反,斯密在列举农业资本的各个项目时,立即数到了:
“这种资本,他用这种资本,来调置种子(原料),支付劳动,购买家畜及其他各种农业上的补助手段。”
但是,什么是为利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呢?
“土地所有者自然会把生产物的这个部分,或生产物价格的这个部分,即超在这个数额(用以偿付垫支资本和普通利润的)之上的,当做地租,而收为己有……我们常常能够把这个部分,当做自然的地租看待。”
斯密不把地租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利息相混同。
“土地所有者对于未曾耕作的土地,也会要求地租,而对改良费用所取的所谓利润,也照例会成为这个原始地租的追加物。”
他还说,就是这第二个地租形态,也有一个特征,即:改良资本的利息,是这种资本的利息,这种资本不是由土地所有者投下,而是由租地农业家投下的。
“他(土地所有者)有时对于全然不适于人耕作的土地,也要求地租”。
斯密曾特别强调这一点,即:使土地所有者能够以土地所有者资格要求地租的,就是土地所有权。当做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的结果,地租是独占价格,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只因有土地所有权的干涉,〔所以]生产物会在生产价格以上被支付,并依照它的价值来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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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