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地租若被视为为利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自然是一种独占价格。”
实在说,这种价格,只是由土地所有权的独占强制而起的,并也当做独占价格,来与工业生产物的价格相区别。
生产价格,从资本的立场看即资本支配生产—不过要求生产物必须在垫支资本之外,支付平均利润。生产物,不管是土地生产物,还是别的生产物,在这场合,都能被运到市场去。
“如果普通价格更高了,其超过额自然会成为地租。如果不更高,商品也能运到市场去,不过不能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价格是否更高,那要看需要而定。”
现在要问,为什么地租不会和工资和利润一样加在价格内?斯密最初已经正确地把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把不变资本除开来说)。但他立即迷入相反的路途,把价值和自然价格(即由竞争决定的商品平均价格或生产价格)视为同一,并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后者。
“这三个部分,似乎直接地或最终形成价格的全体。”(第一篇第六章)
“但在最发展的社会内,也常常有少数商品,其价格只分解为工资和资本利润两个部分,还有更少数的商品,其价格只成为工资。比方说海产鱼类的价格就只分解为渔者的工资和投在渔业上的资本的利润。地租很少会成为这个价格的成分。……在苏格兰许多地方,贫民们以在海滨拾集那种通称做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为业。雕石业者支付给他们的价格,只是他们的劳动的工资。其中,没有利润部分,也没有地租部分。但每一种商品的总价格,结果总必须分解为这三个部分的一部分或其全体。”(前书)。
在这段话内,“价值分解为工资等等”和价格由工资等等构成的话,混杂着。(在论“商品价格诸构成要素”的第六章,这种情形还可以在别处看到。)到第七章,才讨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第二篇 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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