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初三章,讨论分工,第四章讨论货币。在这几章及此后数章,曾附带决定价值。第五章讨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目价格,讨论价值到价格的转化。第六章讨论商品价格诸构成要素;第七章讨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第八章讨论工资,第九章讨论资本利润;第十章讨论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上的工资和利润;最后第十一章讨论地租。
但在这里我们只要注意这几点:依照以上引用的话,有些商品,其价格只由工资构成,有别一些商品,其价格只由工资和利润构成,最后第三还有一些商品,其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所以,“每一种商品的总价格,结果总必须分解为这三个部分的一部分或其全体”。
照这样说,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地租是和工资,利润依不同的方法加在价格内了,只能说地租,利润是和工资依不同的方法加在价格内了。因为,工资常常加在价格内,地租和利润不常常加在价格内。差别是从何处发生呢?
再者,斯密应当要研究,只有工资加人的少数商品依照价值出售的事,是否可能,或者说,那些拾集苏格兰玛瑙的贫民,是不是可以说是雕石业者的工资劳动者。这种雕石业者,对于这种商品,只付他们以普通的工资;从而,他们的劳动日,虽然表面上全部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但他们和那些必须以劳动日一部分,不为自己,而为资本家形成利润的其他职业的劳动者,是只能得到一样多。斯密必须承认这一点,不然就得要主张,在这场合,利润好像是和工资没有区别的。他自己说道:
“在这三种不同的所得属于不同诸人时,它们是很容易区别的,但若它们是属于同一个人,它们就往往会互相混淆,至少在日常用语上是这样。”(前书第六章)
但对于他,事情是依照初次的形态出现的:如果一个独立劳动者,像苏格兰的贫民一样,只使用劳动,而不在此外使用资本,一般说,只使用他的劳动和自然要素,价格就只分解为工资。如果他还使用小量的资本,他就会以一人之身,同时取得工资和利润。最后,如果他使用他的劳动,他的资本,和他的土地所有权,他就在他一身,兼有土地所有者,租地农业家,和劳动者这三种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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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