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的不合理处,在第一篇第六章的结语中,出现了:
“在一个文明国内,只有极少数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单由劳动生出①,但地租和利润会大大加到多数商品的变换价值内,所以,这国的劳动的年生产物常常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比之生产这个生产物,完成这个生产物,并把这个生产物运上市场所使用的劳动量,是更大得多的。”
劳动的生产物,不是等于这个生产物的价值。我们会知道,这个价值会由利润和地租的加入而更高起来(surchargée)。所以,劳动生产物所能支配或购买的劳动,即能支付于劳动的价值,比它里面包含的劳动,是更多。斯密上面一段,只要改成下面那样,便是正确的:
“在一个文明国内,只有极少数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单分解为工资,而就多数的商品说,交换价值的一大部分是分解为地租和利润,所以,这国的劳动的年生产物常常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比之生产这个生产物,完成这个生产物,并把这个生产物运上市场所支付(从而所使用)的劳动量,是更大得多的。”
在这里,斯密回到了他的第二种价值见解。在同章内,他说:
“我们必须注意,各不同价格要素的真实价值,是照各个要素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规定的。劳动®不只是价格中那分解为劳动④的部分的尺度,并且是价格中那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部分的尺度。”
在这一章,“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主张,还支配着。价格由构成价格的诸要素构成这种观念,到论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的第七章,方才占优势。
劳动的年生产物的交换价值,不只是由那种为生产这种生产物而使用的劳动的工资构成,且也由利润和地租构成。但那种劳动不过是用那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支配,购买的。如下的情形是可能的,即:
第二篇 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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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这里,劳动和工资被视为同一。
②在这里,商品是等于劳动生产物,虽然这个生产物的价值不单是由劳动生出。
③在它本身的意义上。
④ 应当是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