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一切考察进来,我们必须说,就把地租看做只是差额地租,里嘉图对于他的先驱者,也没有一点进步。在这个问题上,他的最大的功绩,像昆西(Quincey)举示的,不过是问题之科学的定式化。在问题的解决上,里嘉图是接受了相传的见解。
昆西说:
“里嘉图在地租原理上有这个新贡献。他把地租原理分解成为这个问题:这个原理会在事实上排除价值法则么?”(Th. de昆西《政治经济学的逻辑》伦敦1845年,第158页)
在同卷第163页,昆西还说:
“地租是土地或他种自然生产手段(agency of production)的生产物的一部分,这个部分,为要报酬它的不同的力量,才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这种力量,是要和那些为同市场生产的同种类生产手段的力量相比较,来尺度的。”
在第176页,他说到那加在里嘉图身上的责难:
“第Ⅰ级〔土地〕的所有者,不会无报酬把〔它〕放弃的。……但在只有第Ⅰ级被耕作的时代,不能有一个和土地所有者阶级相区别的租地农业家或租者阶级形成起来。”
所以,照昆西说来,在近代土地所有权存在以前,“土地所有权”的这个法则就已经成立了。
事实上,就差额地租而言,向上线和向下线是相互交替着,交错着,
第二篇 地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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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那个神话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