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都市主要是由下述二法实行支付:其一,是把这种原料的一部分加工以后,送还农村去;在这场合,其价格将比例于劳动者的工资及其雇主(或直接的使用者)的利润,增加起来。其次,是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其他远隔处所输入都市的原料或制造品一部分送往农村;在这场合,商品的原来供给,也会比例于水陆运输工人的工资和使用他们的商人的利润,增加起来。都市由这两种商业中第一种商业赚到的利润,即是都市由工业赚到的利益。由别一种方法赚到的利润,即是国内外贸易的利益。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不同诸使用者的利润,构成由这两种商业赚到的利润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定,如其目的在提高这种工资和利润,使其增加到异此的情形以上,其结果便是使都市能够以较小量的劳动购买一个较大量的农村劳动的生产物。这种规约,既然给都市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一种较大的利益,使他们能够比农村的土地所有者,租地农业家,和工资劳动者,处更优的位置,所以在都市与农村的交易上本来应该发生的自然均等,就被破坏了。劳动逐年的总生产物,是逐年分配在这两种人民之间。但因有这种(都市的)规约,都市的居民,就可以拿到比原来更大的部分,农村就只能分到比原来更小的部分了。
“都市逐年输进生活资料和原料,它也会逐年输出制造品和其他商品。都市为生活资料和原料支付的价格,就是由它逐年输出的制造品等等的量构成。后者越是卖得贵,前者就越是买得便宜。都市的产业总是更有利的,农村的产业总是更不利的。”
斯密说都市是用更小量的劳动,购买农村较大量劳动的生产物时,他〔回〕到了正确的价值决定法则,即价值由劳动量决定。他说明剩余价值时,曾把这个当做例子举出来。如果都市和农村所交换的商品的价格是这样决定的,以致他们会交换等量的劳动,它们的价格就等于它们的价值了。在两方面,利润和工资都不能决定价值,而是价值的分割决定利润和工资。所以,斯密也发觉了,以较小量劳动交换农村较大量劳动的都市,与农村相比较,会〔取〕得一种超过利润和超过工资。只要都市不在价值以上售卖商品给农村,情形就不会这样的。如果利润和工资不增加到“异此的情形以上”,那就是,如果利润和工资和【没有人为干涉的场合〕一样,它们就不决定商品的价值,而是由价值决定了。利润和工资只能由一定的当做前提的商品价值之分割发生;这个价值不能由那以价值为前提的利润和工资生出。
第一篇 剩余价值与利润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