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正是斯密的矛盾之内在的原因。但里嘉图也没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在我们只论述对象化劳动的限度内,劳动价值和劳动量固依然是同义的“表现”。但当所论为对象化劳动与活劳动的交换时,它们就不是同义的表现了。两个商品会比例于它们里面的对象化劳动而互相交换。等量的对象化劳动会互相交换。劳动时间是它们的价值尺度,但正因此故,所以它们“有多少价值,是比例于它们能够交换多少这种价值尺度”。如果在商品A内包含着一个劳动日,它就会与任何同样包含一劳动日的商品量相交换,并且它“有多少价值”是比例于它能够交换多少已经对象化在别种商品内的劳动;因为,这种交换比例,会表示它里面包含的相对劳动量,并与这个相对劳动量是同一的。
现在,工资劳动是商品。生产物的商品生产,正是以这个作基础。但对于工资劳动,价值法则是不适用的。所以,这个法则一般也不支配资本主义的生产。矛盾就在这里。
这对于亚当斯密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到后来论述马尔萨斯时还要更详细讨论的,〔是存在这个事实上面〕:当做资本,一个商品的价值增殖,不是比例于它里面包含的劳动,而是比例于它能够支配的别人的劳动,那就是,看它能怎样在它自身包含的劳动量以上,支配别人的劳动。他会主张资本主义生产开始以后,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它所包含的劳动决定,而由它所能支配的活劳动决定,即由劳动的价值决定,这应当是第二个秘密的动机了。
里嘉图简单驳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内,实际还是如此。他不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他甚至没有在斯密的著作里感觉到这个问题。依照他的研究的全部计划,他只要证明,劳动价值即工资虽有变化,但这个法则,即与劳动自身有别的商品的价值,要由其内包含的相对劳动量决定,并不因此就废止。“它们不是相等的”,那就是,“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劳动量和用这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不是相等的。只要证明了这个事实,他就觉得满足了,但劳动这种商品又怎样和别种商品相区别呢?一个是活的劳动,别一个是对象化的劳动。所以,它们是两种形态不同的劳动。这种区别既然只是形态上的,怎样一个适用于此的法则,不能适用于彼呢?里嘉图没有答复这点,也没有把这个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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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