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下面那样的话,是没有什么帮助的。
“劳动的价值……不也是可以变动的么?它是像其他一切物一样,不单要由供求的比例,而且要由食品及他种生活品价格的变动,受到影响。社会状态每次发生变动,供求的比例都要跟着变动;工资则是支出在食品及他种必需品上。”(前书第7页)
劳动的价格,和其他商品一样会跟着需要和供给一同变化这件事,在所论为劳动价值的场合,就照里嘉图自己看来,也不能证明什么。这是和随供求而起的价格变动,对于别种商品的价值不能〔证明什么〕一样。“工资”—那不过是劳动价值的别一个表示—会由“工资于以支出的食品及其他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受到影响的话,也不能证明,为什么劳动价值的决定方法,和(或像是和)别种商品价值的决定方法不同。因为,这所谓别种商品,也会由别种商品——参加它们的生产,并和它们交换的商品的价格变动受到影响。并且,工资在食品和其他必需品上面的支出,也不外指示劳动价值与食品必需品间的交换。问题正是:劳动和它所交换的商品,为什么不依照价值法则,不依照相对劳动量来交换?
问题在这样提出时,本身就是不能解决的—如果以价值法则为前提。也就为这个缘故,所以这个问题是不能解决的:因为劳动自身被弄来与商品对立了,一定量直接的劳动自身,被弄来与一定量对象化的劳动对立了。
我们以后会知道,里嘉图说明上的这个弱点,曾经助成里嘉图学派的解体,并导向愚昧的假设。
第一篇 剩余价值与利润
83
① 应当说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