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前必要劳动时间=12,剩余劳动=2ξ,总劳动日=14小时,所生产的价值就极不相同了。在第一场合=12小时,在第二场合=14小时。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也是极不相同的。在一个场合,是=2小时;在别一个场合,是=23小时。不过,剩余价值率或剩余劳动率是相同的。因为, $2 : 1 0 = 2 \sharp : 1 2$ 。在第二场合,所投的可变资本虽然更大了,但由他占有的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也是更大。如在后一场合,剩余劳动不只增加小时,而增加小时,它就是等于3小时,总劳动日就等于15小时。这样,尽管必要的劳动时间或工资的最低限增加了,剩余价值率还是增进了。 $2 : 1 0 = \frac { 1 } { 5 }$ ;但 $3 : 1 2 = \frac { 1 } { 4 }$ 。必要劳动时间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率的增进,是可以同时发生的,如果工资的最低限,因谷物等等腾贵之故,已经由10小时,增至12小时。所以,就在这场合,剩余价值率也不只可以保持不变。剩余价值量和剩余价值率还可以增加起来。
但假设必要的劳动工资照旧是=10小时,剩余劳动=2小时;一切其他的关系保持不变,从而在这里也不必顾到不变资本的生产成本的减少。现在,劳动者要多劳动2小时了;其中2小时由他自己占有,3小时形成剩余劳动。在这场合,工资和剩余价值都增加了,但前者所代表的,比必要劳动工资或必要劳动时间是更大。
试取一定量,把它分成二部分,那很明白,一部分只能在别部分减少的限度内增加,也只能在别一部分增加的限度内减少,但在数量增加(变动)的场合,情形决不是如此。在标准劳动日被采纳以前,劳动日就是这样一个可以增大的量。就这种量而言,两部分都能够增加,均等的增加,或不均等的增加。一部分的增加,不必要以别一部分的减少为条件;反之,一部分的减少,也不必要以别一部分的增加为条件。不过,也就只在这个场合,工资和剩余价值二者能在交换价值方面同时增加,乃至依相同的程度增加。从使用价值方面看,那是不待说明的:比方说,在劳动价值下落时,使用价值还是可以增加的。自1797年至1815年,在英国,谷物价格和名目工资都大涨。那时候,正在拼命发展阶段中诸种主要产业逐日劳动的时数非常增加了。我相信,这种情形,曾停止利润率的下落,因为它曾停止剩余价值率的下落。但在这场合,标准劳动目无论如何必须延长,并相应的缩短劳动者普通的寿年,从而,缩短他的劳动力的普通的经久期限。在这种延长成为恒久时,情形就会是如此的。如果只是暂时的,只为要补偿工资的暂时的昂贵,则除儿童妇女〔的劳动〕是例外以外,只会引起这样的结果,那就是:只会在那些在性质上能够把劳动时间延长的职业,防阻利润率的下落。至少在农业上是如此。
第一篇 剩余价值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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