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嘉图对于这点是全不顾虑的,因为他没有研究剩余价值的起源,也不会研究绝对的剩余价值,从而,他是把劳动日当做一个定量来考察。所以,对于这个场合,他的法则剩余价值(他错误的称做利润)和工资,从交换价值方面考察,只能依反比例上涨或下落是错误的。
我们且假设有两个场合。在一个场合,必要劳动时间等于10小时,剩余劳动2小时,劳动日12小时,剩余价值2小时,剩余价值率。在第二场合,必要劳动相同,剩余劳动由2小时增至4小时。这样,我们有一个14小时的劳动日。剩余价值=4小时,剩余价值率。
在这二场合,必要劳动时间相同,但一个场合的剩余价值,倍于别一个场合,第二场合的劳动日,比第一场合更大。并且虽然工资是相同的,所生产的价值,和劳动量相照应的,却极不相等;在第一场合=12小时,在第二场合=14小时。所以,说在工资(从价值方面说,是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前提下,包含在二商品内的剩余价值之比,是等于二商品包含的劳动量之比,乃是错误的。这种说法,只在标准劳动日相等的场合,是正确的。
我们再假设,因劳动生产力增进之故,必要的劳动工资由10小时减为9小时了(虽然从使用价值方面考察,这种工资是依旧不变),剩余劳动时间也由2小时减至1小时。在这场合, $1 0 : 9 = { \frac { 1 0 } { 5 } } : { \frac { 9 } { 5 } }$ ,所以,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是依相同的比例下落。在这二场合,剩余价值率是相等的,因为 $\textstyle { \frac { 1 0 } { 5 } } : \ 1 0 = \textstyle { \frac { 9 } { 5 } } : \ 9 .$ ,在我们是说必要生活资料这一类的使用价值时,用这种剩余价值能够购得的使用价值量,依照前提,也是相同的。劳动由12小时降至10小时。第二场合生产出来的价值量,小于第一场合。不过,劳动量虽然是不等的,剩余价值率却在二场合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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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